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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统计法》之养成
我的自画像
我的全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我的生日:1983年12月8日
我的地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在我的规定下
统计工作更加科学有效↓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在我的保护下
统计对象个体信息安全、保密↓
《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
在我的强调下
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在我的要求下
统计数据取之于民,反馈于民↓
《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统计调查的成果不仅可提供政府决策参考,也能帮助普通人了解身边的数据。
来源:统计微讯、浙江统计、福建统计